中国重拳整治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 持续制度补漏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9-12-28 03:19:18

  (经济观察)中国重拳整治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 持续制度补漏

  中新社北京12月27日电 (记者 魏晞)《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7日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年以来,中国已连续出台多个文件,重拳整治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在制度上补漏。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资料图)。

  10月10日,《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对照所列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银行业和保险业部分共性问题,全面排查,逐一整改。

  11月1日,《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改变投诉处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建立健全溯源整改机制。

  11月8日,《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这一被业内视为银行保险业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顶层文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在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内部管理各方面建章立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其发展的整体规划。

  12月2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出台,以此统一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监管尺度,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月内连发多道文件,只因此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的脚步赶不上创新的速度”,监管机制虽然已经理顺,但很多监管细则并未完全。

  此番征求意见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明确提出,金融机构应当依据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特性,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七方面重要内容。包括: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和义务,金融消费者应当负担的费用及违约金,因金融产品或服务发生纠纷的处理及投诉途径等。这些细化规定,使得各方权责更为明确,且有规可循,可照章办事。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还提出,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和披露风险时,相关资料留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年,其中包括:金融消费者确认的产品或服务协议书,金融消费者确认的风险提示书,记录向金融消费者说明重要内容的录音、录像资料或者系统日志等相关数据电文资料。这一规定确保了日后出现纠纷时,各方可以有据可查,判定责任归属。

  针对颇受诟病的债务催收问题,此次也有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催收债务,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追讨债务的,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禁止受托人使用前款中的追讨方式,并对受托人的催收行为进行监督。

  中国官方表示,将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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